無故(懷疑)觸電死亡意外事故
一個公屋球場
拾球觸電男童死於意外
2005年6月3日晚上十二歲男童去年暑假在大埔大元擥泰怡樓平台檢拾足球時,因觸及通電的消防裝置喉管而電死,死因庭六人陪審團昨退庭商議三小時後,一致裁定他死於意外,但建議房屋署須加強監管物業管理公司、在合約中用清單形式清楚列明所有需檢查項目,以及增加電力裝置檢查的次數。男童父親及母親昨均有到庭,其父聲言會追究到底。
房屋署發表聲明,表示對死者家屬予以深切慰問,強調會積極跟進事件,並已訓示管理公司及維修承辦商加倍留意公屋燈喉的安全,又指在事發後已派員巡查全港屋擥及商場的同類型裝置,並於去年八月底完成需要維修的地方。
促房署加強監管
陪審團建議,房署與物業管理公司(下稱管理公司)簽訂合約時,合約內需以清單形式列明管理公司負責的項目,確保管理公司對電力系統及裝置作出全面檢查,避免遺漏,而房署現時只有兩名職員負責監察管理公司,並不足夠,建議房署從管理公司的文件方面入手,加強監管。
葵涌一座工業大廈
2000年前後,我工作的舊公司在葵芳一個工業大廈進行5年檢工程 Wiring Regulation (WR2) ,在提文缺點項目(Defect List)供管理處(Management Office)檢示後,突然收到一個不幸消息,有一名工業大廈的工人爬貓梯上天台時,不知因由,他其中一隻腳插入梯與牆之間,在同事發現時已經在那裡倒掛了2小時,後腦有撞傷流血,送院後證實不治,貓梯頂部有一個白綱蓋,由於當時管理公司普遍認為輔助等電位回路保護導線的必要性(錢),而那個貓梯及白綱蓋也未有安裝輔助等電位回路保護導線,因此亦懷疑是觸電後跌倒引致死亡,由於有工人死亡,除了警察,勞工署(Labour Department)及機電工程署也有介入事件,唯一興幸的是,舊老細只是出了缺點項目(Defect List),否則有可能承擔過失殺人罪,但這個期間也不斷地要對三個政府部門應酬了超過一年時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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